記者林辰彥/台北報導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理事長林湧成19日發表「致中華民國足球協會全體會員」(團體會員),對11日的理監事聯席會議當中,部分理事未經會議主席依議事規則處理即擅行「所謂投票」,強行增列三項不法議案。理事長表示此不合法議案,自非本次例行會員大會之議案,特別予以說明。
▲中華男足總教練懷特力挺林湧成理事長。(圖/足協提供)
這次的強行投票,包括了「不修章即辦理選舉」、「2月10日例行會員大會辦理第12屆理監事選舉」、「本會選務小組指派」等三項。
林湧成表示:「關於足球協會章程之議案,足球協會依國民體育法進行相關修改章程事宜,雖然理監事聯席會議就此案未有共識,但是有關章程修訂案,依本會會員宜蘭縣足球委員會在106年12月21日提案,已獲過半數會員連署支持,按本會章程第28、29條規定,將交送會員大會討論。」
▲木蘭足球聯賽。(圖/足協提供)
理事長說明中表示:
關於部分理事逕行通過「不修章即辦理選舉」、「2月10日例行會員大會辦理第十二屆理監事選舉」、「本會選務小組指派」等案,依國體法第三十八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成立之特定體育團體,應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依前項規定修正章程,及依章程將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所屬之單項運動委員會(協會)或各級學校納為團體會員,調整其團體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人數,並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理事、監事之改選。」規定,本會應先進行章程修改,再依新章程舉辦理事、監事改選,方符國體法之規範。
再者,按「制訂或修訂章程,組織章程的應用和會員大會的執行」、「選出理事長、副理事長及理事會成員」係會員大會之職權,本會章程於第二十二條本即定有明文;又依本會章程第三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在沒有侵犯到本章程所制定的會員大會的權責範圍或者法律所規定的其他機構的權責範圍情況下,理事會負責作出決議。」之規定可知,部分理事於1月11日所做出之決議明顯悖於章程規定,僭越會員大會職權,損及本會會員之權益,亦違背國體法之規定。
▲中華男子足球隊拿下中華足協盃冠軍。(資料照/記者蔡宜瑾攝影)
足球協會第十一屆理監事會任期原至106年12月31日止,為配合國體法相關期程,已向內政部申請任期展延並獲同意;並同時呈報國際足總,已獲得國際足總同意於107年3月12至18日辦理選舉。
據此,足球協會為符合章程及國體法規定,並且符合國際足球總會(FIFA)及亞洲足球總會(AFC)相關規定,將於107年2月10日第十一屆第六次會員大會討論章程修改草案;通過之章程修改草案將送交國際足總及亞足聯審核後,依國際足總及亞足聯之回覆意見確認選舉方案,避免本會遭到國際足總裁罰。
▲中華男足在總統府合影。(圖/中華足協提供)
為使未來舉辦會議順利進行,足球協會召開之會員大會將依本會章程第二十條規定,謝絕所有非會員代表人員入場;會員大會如遇投票表決事由,均採取不記名投票,以維護會員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