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竟有這款父親!一名男子從女兒就讀幼稚園開始,10年來長期猥褻自己親生女兒,女兒心生恐懼與生母一同報警,最終男子以50萬元達成和解,並取得女兒原諒。女兒心軟向法官求情,希望生父能獲得緩刑的機會,但法官二審認定,男子罔顧人倫、忝不知恥,不值得同情,最後依強制猥褻罪判處4年10月刑期。
▲新聞示意圖,非當事人。(圖/資料照)
根據判決指出,男子從民國95年開始猥褻就讀幼稚園的女兒,曾在房間或車上撫摸女兒下體,女兒驚慌失措向生母哭訴,男子被告誡之後,嚇得暫時收手不再伸出狼爪。民國97年男子離婚,兩年後再娶,男子趁妻子懷孕期間再度猥褻女兒,女兒長期遭到生父猥褻,向生母哭訴後一同報警。
經法院審理,一審判處男子4年10月刑期,男子不服上訴。原來審理期間,男子已和女兒達成和解並支付50萬元,還替女兒尋求心理諮商,連帶女兒大學生活費也願意資助。女兒向法官求情表示已原諒爸爸,希望爸爸可以反省,求法官再給爸爸一次機會,給予緩刑。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定,男子未善盡保護女兒責任,罔顧人倫,長期猥褻女兒,造成女兒心理長期傷害,敗壞社會風氣,忝不知恥,不值得同情,所以最終還是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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