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客廳為公共場所!婦用傳真機簽賭3組號碼 遭罰1萬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中市一名72歲羅姓婦人拿傳真機簽賭六合彩,共簽賭3次,每次賭金為200到300元,警方依電話號碼查出羅婦簽賭證據,將她移送法辦。法院認定羅婦不是組頭,但在客廳簽賭視同在公共場所簽賭,最後依賭博罪判罰金1萬元、沒收傳真機。

傳真機(圖/翻攝自維基百科)

▲羅婦用傳真機簽賭3組號碼,被判罰金1萬元。(示意圖,與本文內容無關/翻攝自維基百科)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羅婦的女兒為了避免母親罹患老人癡呆症,2016年送1台傳真機給母親研究籤詩、小賭博,和接收書局傳真的數獨遊戲,沒想到警方透過電話號碼查到綽號「阿霞」的六合彩組頭,並發現羅婦3次簽賭的證據,而3次的金額都在200至300元。

台中地檢署認為羅婦是賭客兼六合彩小組頭,依賭博罪、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起訴。羅婦被起訴後相當緊張,睡不好、吃不好,更不敢告訴子女,起初子女一度懷疑母親罹癌,不斷追問下,羅婦才向女兒坦白一切。

台中地院一審認定羅婦不是小組頭,也沒有營利,只和鄰居合資簽賭,最後依賭博罪判罰金1萬元,但檢察官針對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上訴。二審法官認為,羅婦在家傳真簽賭和她親自到組頭的簽賭處沒有差別,視同在公共場所簽賭,故維持一審原判,並依賭博罪判罰金1萬元並沒收傳真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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