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43歲的陳姓性侵犯被捕坐牢,服滿刑期出獄後卻未依規定至警察機關報到,警方也無法掌握陳姓性侵犯的下落,認為他涉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將他函送法辦,基隆地檢署受理偵辦後,予以不起訴處分。警方也將申請發布通緝,尋找陳姓通緝犯蹤跡。
▲警方無法掌握陳姓性侵犯去向。(示意圖/攝影者Clara Jordan, Flickr CC License)
根據《聯合報》報導,被判刑13年的陳姓性侵犯出獄後,應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在7年內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身分、就學、工作、車籍及異動等資料登記及報到。但去年2月,陳姓性侵犯卻通知未到,也沒配合基隆市府要他陳述意見的要求,市府裁罰1萬元要他到警局,仍未現身。警方認為陳姓性侵犯涉及違反《性侵害犯罪防制法》,將他函送法辦。
基隆地檢署指出,陳姓性侵犯經傳喚未到庭,且限期陳述意見函、裁處書、限期履行函寄到陳姓性侵犯戶籍處也沒有人接收,寄存到郵局同樣沒人認領,顯見陳姓性侵犯已未居住在戶籍處。但檢方認為,難以判定陳姓性侵犯是「故意」不去警局報到,最後予以不起訴處分。警方調查後,將申請發布通緝,要掌握陳姓性侵犯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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