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雲林一名38歲陳姓女子近1年前,在路上撿到他人遺失的手機,當時以為手機損壞,便沒有交給警方,反而將手機帶回家當成小孩的玩具,日前她用該支手機替女兒拍照並上傳到雲端,遭斗南警分局東和派出據報循線查獲,訊後陳女被依侵占遺失物罪移送。
▲圖/中央社
斗南警分局東和派出所接獲報案,有民眾指稱,去年3月間不慎遺失的手機,日前發現該遺失手機內Google雲端帳號,出現他人的照片,且照片中出現的人物都是不認識的,經查後發現地點是古坑鄉內的一家麵包店。
警方接獲報案後,循線查到該間麵包店,詢問是否曾經拾獲手機,一開始陳女仍矢口否認,直到警方出示相關證據資料後,陳女才坦承,因為當天下雨,以為手機已經壞掉,才沒有交給警方,直到近日隨手拿手機拍照,沒想到卻因此被查獲,後悔直呼「科技進步真的不能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