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北市北投分局一名負責總務的曾姓警員,4年前到義大利度蜜月,在臉書貼「放閃照」,被眼尖同事發現身上竟掛著分局遺失的相機,回國後立即遭督察室約談,查出他從6年前即開始冒用工友名義請領文具、衛生紙等物品。最高法院支持高等法院見解,今(5)日駁回上訴,依侵占公物判2年8月、褫奪公權2年;偽造文書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確定。
判決書指出,曾男從2012年開始冒用藍姓工友名義操作「台北市政府員工愛上網」電子公務領物系統,以偽造的物品收發用報表領取文書、文具和簿冊、衛生紙等物品,2014年分局內部盤點時發覺物品領用異常。2014年底曾男再婚,夫妻出國度蜜月,還把照片上傳臉書,同事發現照片裡曾男拿的相機竟是行政組遺失的SONY類單眼相機,他另涉犯公器私用的案情曝光,分局報請檢方偵查後起訴。
曾男否認侵占公有器材,辯稱「相機沒電了,帶回家充電」,只是「忘了還回去」,但同事證稱,從承接曾的業務開始,「只看過相機的包裝盒」,沒看過相機;法官不採信他的辯詞,認定他犯行明確,構成貪汙罪。
歷審認為,曾男貪圖小利,侵占屬於公有器材的相機,有違身為公務員應廉潔自持的義務,且犯後又虛詞否認犯行,依貪汙罪之侵占公物罪判刑2年8月、褫奪公權,偽造文書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曾男除丟了警察工作外,還須入獄服刑。
▲北投分局。(圖/資料照/記者楊忠翰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