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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太小?麻將只打100、50 屋主改判無罪

記者楊忠翰/高雄報導

高雄市1名吳姓婦人,去年1月邀3名牌友前來租屋處,打100元底、50元一台的麻將,遭警方持搜索票查獲送辦,事後吳女被依圖利聚眾賭博罪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吳女不服再提上訴,法官認為未達圖利聚眾程度,改判吳女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去年1月28日晚間9時許,高雄警方破門進入吳女租屋處,當場查獲她與陳姓、徐姓及謝姓等賭客打麻將,並查扣麻將1副、骰子3 顆、牌尺4支、賭資1600元及抽頭金200元等證物,由於4女才上桌半小時,隨即遭到警方攻堅逮捕,4女均嚇得全身發抖,吳女事後也被依聚眾賭博罪送辦,其餘3女則依社維法裁處。

橋頭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為,賭客自摸要抽50元,打完1圈也有抽200元,因此牌桌上的200元即為抽頭金,加上眾人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賭,吳女一審被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9萬元,吳女不服再提上訴。

吳女二審時供稱,當天她跟好朋友在家裡打麻將,彼此約定自摸者要放50元在桌上,這是用來買東西給大家吃的錢,因此桌上查扣的200元並非抽頭金,她並無營利的意圖,亦無聚眾賭博之情事。

法官清查後發現,200元的確是打完牌在外購買食物使用,並非由吳女1人獨享,而且警方率隊前往搜索時,必須通過3道門才能抵達吳女住處,加上在場人與吳女熟識等理由,認定吳女未達圖利聚眾程度,因此判她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麻將記者李慈音攝影

▲吳女因桌上200元並非抽頭金獲判無罪。(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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