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律師郭憲彰為表達刑法第160條污辱國旗罪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荒謬、不合時宜,去年底退休前夕,特地到高雄地檢署前燒國旗及國父遺像。郭憲彰表示,他以身試法燒國旗及國父遺像,是希望未來被判有罪定讞後,聲請大法官釋憲,希望雄檢快用污辱國旗罪辦他,如果不辦,要「天天來燒」。
《蘋果日報》報導,在台灣燒國旗是有罪的,因為刑法第160條規定「意圖侮辱中華民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者,處一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意圖侮辱創立中華民國之孫先生,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其遺像者亦同。」
郭憲彰表示,燒國旗及國父遺像本來就是他的言論自由,國旗是國家象徵,但值不值得人民尊重是可以討論的,國家怎能禁止民眾表達不滿?且憲法保障人民的平等權,人生而平等,就算國父孫中山再怎麼偉大,憑什麼可立專法規定人民不能碰他的照片?只要是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都應該廢除。
燒國旗事件爆發後,台南地院只用普通毀損罪來判,郭憲彰認為,台南地院刻意閃掉刑法160條,因此自己跳下來,燒國旗及國父遺像,希望能將160的前後段一次清理,未來能在有罪定讞後,聲請大法官解釋。
▲律師郭憲彰。(圖/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