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屏東報導
撿到失物還是趕快歸還比較好,當心貪念惹禍!屏東一名蕭姓男子,前年在路邊撿到張姓女子所遺失的iPhone6手機,他於是向失主索討4000元報酬,但是卻因為擅自使用這支手機,撥打付費交友聊天電話,反而吃上官司。高雄高分院今依侵占遺失物、恐嚇取財兩罪,判蕭男罰金6千元及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12萬6千元定讞。
▲蕭男撿到iPhone6手機,向失主索討4000元報酬。(圖/記者 林盈君攝)
據了解,2016年7月20日晚間9時許,蕭男在東港鎮光復路與平和路路口,撿到張女遺失的iPhone6手機(價值約23000元),事後張女頻撥打電話,蕭男卻不接也不將手機交給警方。隔天凌晨1時許,張女傳簡訊至該手機,請求拾獲者與其黃姓男友聯繫,蕭男才於當天下午4時,及隔天凌晨0時、晚間9時30分許,先後三次以無來電顯示的方式聯繫黃男。
蕭男去電詢問黃男,交還手機有無獎金,還說出「手機是好的,丟掉也浪費」等語,另向黃男表示要索取4000 元報酬,張女當下同意蕭男要求,並私下報警處理,同月22日晚間10時許,雙方約在東隆宮男廁前交付手機及報酬時,警方當場逮捕蕭男。法院審理時,蕭男坦承未經張女同意,擅用來撥打付費交友聊天電話,但否認恐嚇取財未遂。
蕭男辯稱,撿到手機後並未恐嚇對方,只是希望對方能包個紅包給他,還說如果沒有紅包,也會把手機歸對方還等語。不過,張女與黃男則是否認蕭男辯詞,高雄高分院認為,若蕭男確實表示不需要紅包也會歸還手機,為何不聽電話?後來又反覆以未顯示來電電話,聯絡商討歸還條件?且若蕭男本有意願歸還,被害人大可直接與蕭男相約取回手機,何需向派出所報案?因此認定蕭男以手機要脅張女給付金錢,今駁回蕭男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