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一名黃姓男子控告王姓男子開車時強行插隊,導致他急煞撞傷,檢察官偵查後依傷害罪起訴王男,不過法官發現黃男從2014年至2017年發生104起車禍事件,且都是他自己故意阻止別人超車才釀禍,因此法官認為黃男才是危險駕駛,判王男無罪。
▲示意圖,非當事車輛/資料照
王男2015年11月開車時,原想從外側車道切到內側車道,但黃男無意禮讓,加速從繞過王男車輛。事後黃男向檢察官表示,當他繞過王男車輛約1分鐘後,王男又硬切進自己車輛的前方,導致他急煞避免發生車禍,頭部因此猛撞方向盤,並控告王男傷害等罪。
不過法官審理時發現,真相其實是黃男故意加速,不讓別人進行超車,且調閱黃男的肇事紀錄後發現,他從2014年至2017年在雙北市共發生104件車禍,且比對後發現所有案件幾乎都與本次事故一樣,是黃男故意肇事。
且本次事件發生前,黃男就在2日內發生3起車禍,因此醫師也無法確認黃男的頭部傷勢到底是何時造成,法官因此判王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