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南投埔里某間國小內有一名代課鐘點老師,5年前竟傳訊息給班上一名四年級的女學生示愛,要求女童當他的小女友,且趁著假日白天藉口教功課,到女童家中發生至少8至9次性行為;後因女童父親家暴、亂摸女童胸部、腿等猥褻情事曝光,經社工調查,才查出張男的不倫師生戀。最高法院痛斥張男利用少女情懷加以指染、惡性非淺,今(27)日駁回上訴,判刑8年6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張男自2012年9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在該國小擔任四年級社會科及資訊科的鐘點教師。該年度上學期某日,張老師傳訊給班上一名女同學,告稱喜歡上她,並問是否同意交往,女童在寒假前回覆給老師,答應當張男的女友。張男則開始向女童告稱,如果不發生性行為,就不是女朋友為由,自2013年1月至7月間某假日白天,在女童房間內與她性交,女童哥哥察覺有異,敲女童房門,張男才走出房間與女童哥哥發生衝突;另一次則是女童的祖母自外返家,問哥哥女童何在,張男聽聞後,遂停止對女童性行為而穿上衣服走出房間,並要女童蓋上棉被,佯裝在睡覺,張男走出房間後向祖母稱,要在女童房間裝設監視器,以查明女童父親有沒有對女童家暴,說完即離開女童家。
後因女童目睹家庭暴力及受其父猥褻而由南投縣政府安置,女童在安置機構的諮商時間,將張男與她的戀情告知諮商師,經通報縣府家暴防治中心的社工,會同警方調查後,循線將張男逮獲。
台中高分院認為,張男身為代課老師,與女童為師生關係,應知她心智仍在發展中,但他卻利用少女情懷加以指染、惡性非輕,依與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將他判刑8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張老師因為與班上四年級的女童大談師生戀,還與女童發生性關係,被判8年6月定讞。(示意圖/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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