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非是表現不好?台北市一對情侶,去年大吵一架後又和好,兩人便開始激情的馬拉松式「和好砲」,6小時內激情愛愛4次,不過事後兩人還是因故分手,豈料女方竟控告男方當時違反她意願,4次全是性侵。檢方調查後認為,事發當時雙方是你情我願,因此將男方不起訴。
▲吳男與女友6小時激情愛愛4次,事後卻遭控性侵。(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網站)
據《蘋果日報》報導,台北市一名吳姓男子,去年8月間與當時的女友大吵一架後和好,先外出用餐,回到家又吵吵鬧鬧,但兩人吵完就做愛,女友並未反抗,只有在第三次的時候說下體痛,但根據以往的經驗,女友愛愛時也曾說下體痛,但仍繼續跟他愛愛。
但女友事後控訴,事發當時遭吳男掐住脖子,並遭霸王硬上弓,一個早上性侵她4次。檢方調查,女方在4次性行為期間可以上廁所、喝水並自由走動,若吳男真的性侵,女方大可在吳男熟睡時離去,但卻選擇一起睡,難以確認兩人性愛違反女方意願,因此認為吳男罪證不足,將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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