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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岡山鎮長收回扣 判15年4月定讞

前高雄縣岡山鎮鎮長吳森發,夥同代表會主席何存秀,透過業者藍金章收取回扣,更一審分遭判刑15年4月、17年10月、6年2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前岡山鎮長收回扣 判15年4月定讞圖/翻攝自Google Map

▲岡山區公所。(圖/翻攝自Google Map)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吳森發為避免岡山鎮公所年度預算遭何存秀杯葛,於民國97年間與何存秀達成向承包岡山鎮公所工程的廠商收取回扣款的共識,並推由業者藍金章出面。

藍金章向岡山鎮及附近地區廠商表示,如果想標取岡山鎮公所發包的公共工程,必須經由他協調及安排,每件工程支付8%至10%不等回扣。

吳森發等人共從39件公共工程標案,分別收取2萬6000元至67萬元不等回扣。藍金章收取工作費後,餘款由吳森發、何存秀按40%、60%比例朋分。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一審認為,吳森發、何存秀玷辱官箴,考量吳森發是為了避免預算遭杯葛而配合何存秀,依貪污治罪條例的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判吳森發15年4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何存秀判刑17年10月,褫奪公權6年,藍金章則判刑6年2月,褫奪公權2年。

案經檢察官與吳森發等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今天駁回定讞。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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