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盈君/桃園報導
桃園有一名16歲少女,去年2月間,因為與家人發生爭執,一氣之下離家出走,她之後投靠一名在中壢租屋的33歲林姓男子。因同居期間,林男不斷向她求歡,她又因無處可去,所以在半推半就之下與林男發生了性關係。一個多月後,少女自行離開林男租屋處,後經警方協尋到案,並由其父親領回後得知事情過,少女父親氣憤的控訴林男性侵。
▲少女父親氣憤的控訴林男性侵。(圖/示意圖/資料照)
林男到案後否認犯行,並表示他不但提供住處給、每天上班前還會給少女生活費,且雙方是男女朋友關係,少女則表示,因為林男一直求歡,才會妥協和他發生性關係,後來是因為懷疑他的經濟能力,以及對方並非真心交往,才會自行離開。事後她的父親認為她遭到對方性侵,所以才會憤而提告。由於案發後數月,才由少女父親提告,而且沒有其他的証據,証明少女遭性侵等情形,桃園地檢署今予以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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