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桃園一名64歲王姓男子和前妻離婚15年,如今提告要兒女負起扶養責任,要求每個月分別支付8千元、7千元的扶養費,不過兒女反駁,認為爸媽離婚後,父親跟他們毫無互動,法官念在17年的養育之情,最後判定兒女每月須分別給付他3千元扶養費。
▲王男離婚15年,如今對兒女提告要他們負起扶養責任。(圖/翻攝Pixabay)
根據《ET新聞雲》報導,王男和鄭姓前妻離婚15年,年老又患有糖尿病,每月領榮民之家補助1萬4150元生活,覺得生計困難,才對兒女提告,他認為,孩子們現在都已經成年,且年薪都超過百萬,希望他們能負起扶養責任。
王男表示,和前妻還沒離婚前,家中龐大經濟壓力都落在他身上,最後因為太累還罹患腎臟病,「孩子們出生後我給過他們壓歲錢,幫繳過保險費、健保費,也曾買電腦當禮物或陪同就醫、上下學。」
王男兒女卻反駁,家裡一直都是媽媽兼差補貼家用,爸爸早在離婚前就對他們漠不關心,更別說是離婚後毫無互動,「有一次他為了討回暫時存放在媽媽帳戶裡的200萬退休金,還揮舞菜刀」,他們認為,爸爸在新莊應該有足以維持生計的房產,希望能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表示,王男如今條件確實求職不易,名下房產其實只是幾坪大的公同共有土地,無法利用、居住,雖然王男沒有完全盡到保護、教養子女的責任,但確實養育過孩子們17年,因此判決,兩名兒女每月須分別給付他3000元扶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