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教育部長吳茂昆上任以來爭議不斷,今(23)日他被爆料曾在美國開設師沛恩生技公司(Spiranthes Biotech, LLC),並向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並取得專利,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吳茂昆今天深夜發出聲明表示,因為學生提出想到中國申請專利,而台灣非PCT專利合作條約會員國,才會在美國開設公司,公司單純為申請專利用,專利成果最後一定是歸屬學校。
▲教育部長吳茂昆上任以來爭議不斷。(圖/中央社)
吳茂昆聲明全文:
針對107年4月23日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立委質詢有關師沛恩公司在美國申請專利一事,相關說明如下:
1. 大學在推動產學合作的利益分配、獎勵辦法、技轉收入及校內相關人員的分配比例是各校自訂。而根據「國立東華大學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發明人是可以在專利申請通過前、後,向學校的專技審議會申請。
2. 我於103年任期東華校長時,開授過一門探討花東在地特色及文化的課程,綬草(清明草)為其中主題之一。原住民部落會運用綬草進行保健,但並無科學佐證,因此該堂課學生在我的指導與鼓勵下,與生技所的碩士生共同著手研究綬草的培育及運用。為支持學生的研究,我也向陳水來文教基金會(我為該基金會董事)專案募款。
3. 綬草的相關研究,在生技所的專業協助下,初步有了研究並由東華大學生科所的翁老師以發明人的身份,於103年向東華大學提出了我國及美國的專利補助申請案(兩國的專利申請分別於106年4月、9月通過)。
4. 翁老師另外也在104年12月與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技轉協議,專屬授權到107年12月。
5. 因為學生也提出想到中國申請專利,為避免各國專利申請費時,當時歐陽先生建議可以在美國申請所謂的PCT專利合作條約,亦即申請通過的專利就可以涵蓋包括美國、日本、中國、歐盟而不必個別國家申請。但台灣並非該國際組織會員國而必須透過中國申請,這是我不能接受的。所以大家才會決定在美國成立一個公司,因此這個公司就單純是為了申請專利的目的。當然,如果專利申請到了,這個專利的成果,是一定要再回到學校的。
6. 台灣的師沛恩公司於105年8月成立。為一新創生技公司,初期是在東華育成中心成立實驗研發室。為了支持學生,我太太是有投入資金成為股東,當時我已經卸任校長一職。
7. 這兩個公司的負責人原來都是謝蕙雯(我的學生、同為發明人)。但因為在美國成立公司有稅務等方面的問題,據我後來了解,才將美國師沛恩公司的負責人改為歐陽彥堂。
8. 美國師沛恩公司申請的是新的專利,專利涵蓋的國家範圍較廣,但既然還沒獲得通過,當然不會向東華提出相關技轉利益分配的規劃,而且,當時我也已經離開東華校長一職,東華大學方面確實是不知道的。但這些程序都是符合東華大學發明人可於申請專利通過後再呈報分配比例的相關規定。
9. 一併附上師沛恩公司的說明:
綬草的研究起始於吳茂昆校長與翁慶豐教授共同領導的研究團隊,團隊成員包含當時國立東華大學生物技術研究所兩位碩士班學生史閎元與謝蕙雯,同時四位也是該專利的發明人。而專利的擁有人均為國立東華大學,唯有以PCT案申請專利遇到許多因台灣國際定位不明所碰之困難,困難為:
1. 由於中國大陸不承認本國是一個國家,所以我們在辦理專利申請的時候,會受到的困難用台灣或是國立名義申請,比如說"國立XX大學。
因此在國際間可行的專利申請,如PCT,這都必須改以個人名義申請,再由學校和教授之間,訂定契約說明專利權歸屬。
這種政治因素其實造成蠻大的影響的,比如說目前歸屬於WTO的國際專利申請(PCT),本國也必須以"中國籍"或是其他被承認的國家身分提出申請。由於專利權並無法跨國主張,台灣專利不能抓美國侵權,反之亦然。
2. 也因此該項專利在台灣是國立東華大學的,到了中國卻變成其他人的,這在法規上是沒有問題的,原則上只要雙方當事人(東華、SPIRANTHES BIOTECH, LLC)有簽訂契約即可,不論是在申請前或申請後都可以簽訂這樣的授權契約。
3. 也因此專利的發明人共同登記LLC公司於美國加州SPIRANTHES BIOTECH, LLC,代表人為JAMES OYANG,吳校長並無擔任任何國內外公司的負責人。
4. 而台灣師沛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16/08/02,公司成員為綬草研發團隊的兩位畢業校友,負責人如經濟部工商登記所示為謝蕙雯。綬草研究團隊並於創業初期向唐慧晴女士募資(吳校長夫人,募資時吳校長已經卸任),為了鼓勵青年創業,唐慧晴女士以私人資金投資本公司的作為天使投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