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央視廣告《信中國》西門町違法播出 陸委會開罰10萬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陸委會今(25)日表示,關於中國大陸《信中國》節目在台違法廣告一案,經主管機關文化部完成行政調查,業於日前作成行政處分,對3家業者違法委託或受託刊播中國大陸廣告,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4條、第89條等規定,依法各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中國央視為了替新節目「信中國」打廣告,在台北西門町大型LED螢幕播放約15秒的宣傳片,不少民眾看到這段廣告後,議論紛紛,目前陸委會正在瞭解、釐清中。(圖/翻攝自微博)

                                                                      ▲中國大陸 央視「信中國」在今年初在西門町宣傳。(圖/翻攝微博)

中國大陸中央電視台《信中國》節目今年1月2日於西門町戶外LED電視牆播出約15秒之廣告宣傳影片,涉及違反《兩岸條例》第34條及中國大陸物品、服務、勞務在台灣從事廣告管理活動辦法等規定。

陸委會表示,該廣告宣傳影片播出後,主管機關文化部即於1月4日發布「文化部針對中國大陸中央電視台《信中國》節目在西門町大型LED螢幕播出宣傳廣告片之處理說明」,認定該節目並未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提出申請許可,所播映的節目廣告宣傳影片涉及違反相關規定,將會同相關機關進行調查及處理。

陸委會指出,陸委會與文化部針對本案召開專案會議進行會商後,文化部旋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經完整行政調查程序,並請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於日前作成行政處分,以本案佛瑞公司、傳梭美公司、中影公司等3家業者違法委託或受託刊播中國大陸廣告,違反《兩岸條例》第34條、《廣告管理辦法》第5條第2款,依《兩岸條例》第89條之規定,分別裁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陸委會強調,本案經文化部積極查處,對於違法業者予以處罰,相信對於維護兩岸交流秩序應有正面效果。其次,仍有必要提醒國人及相關業者,從事廣告活動,涉及中國大陸物品、服務、勞務等相關事項,除從商業角度考量外,也應留意《兩岸條例》及《廣告管理辦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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