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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管中閔案,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才提出拒重啟遴選,今(1)日就有委員請辭,請辭的是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他表示4月28日聲明稿,未經委員事先同意,在4月27日晚間由媒體公布,事後又在極短時間要求委員回應,未經充分討論。即使獲得過半數委員同意,仍不符合正當程序,而且「拒重啟遴選」結論,毫無代表委員會意見正當性,因此辭任遴選委員一職,並發表沉痛聲明。
▲台大法律系教授沈冠伶。(圖/翻攝自台大法律學院官網)
沈冠伶聲明全文
辭任台大遴選委員會之聲明!很沈(沉)痛!很遺憾!
陳召集人、袁委員及各位委員:
昨日晚間從電子媒體上閱知此則新聞:「台大遴委會:教育部若無合法理由 拒重啟遴選」:「台大遴委會今表示,教育部如果沒有給一個合法的理由,遴委會就不可能屈於政治力再度開會。遴委會是一個從頭到尾合法獨立運作的組織,並非教育部的附屬單位,我們請教育部給我們一個合法的理由。」
「袁孝維在今天上午提出遴選會拒絕重啟遴選,有記者詢問此發言是否代表遴選會,袁則表示這是超過半數以上委員的共同聲明。」。
由於本會發言人之權限係「依本會決議代表本會對外發言 」(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11點), 4月28日的聲明稿,在未經委員事先同意下,竟然在4月27日晚間已由媒體公布,事後又在極短的時間內(晚上10點46分收到電子郵件至4/27晚上12點)要求委員回應而未經充分討論。縱然獲得過半數委員同意,但面對此一重大議題,顯然不符合會議決議之正當程序。更何況聲明稿中亦無「拒重啟遴選」此一結論,而毫無代表委員會意見之正當性。
再者,如果本會已經多數委員決議,不再召開會議,重啟遴選,則本會是否已經解散?
按依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第17點第2項:「若無法依前項規定產生校長當選人,則本會應即解散,由本校重新組成遴選委員會,再依本要點第十二點規定重新徵求校長人選,並進行遴選事宜。」 第18點:「校長當選人因故無法就職時,由原校長職務代理人代行校長職權,並由原遴選委員會重新辦理遴選事宜。」又依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作業細則第7條第2項:「若無法依前項規定產生校長當選人,則本會應即解散,由本校重新組成遴選委員會。」由於教育部不核定原校長當選人,本會依前開規定應重新辦理遴選事宜。如拒絕再開遴選會議,將構成「無法產生校長當選人」之解散事由,而由本校重新組成遴選委員會。
本會委員就台大校長遴選一事,為依法令行使職務之公務員(不論本職是否具公務員身分),受主管機關監督。如本會既不開會,又拒絕解散,且不履行法定義務,日後可能成為監察院彈劾之對象,畢竟國立大學非法外之地,不能概以大學自治為推託之辭而免除法律責任。
由於本會於現階段已表示拒絕召開會議,致使本人難能行使遴選之法定職務,謹在此宣布辭任遴選委員一職,並將於今日向郭代理校長暨校務會議主席提出辭呈。
感謝各位委員!敬祝 平安如意 沈冠伶敬上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