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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總統被丟鞋合法?北院裁定少婦:不罰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還記得馬英九總統的丟鞋事件嗎?馬英九總統在去年(102年)10月20日出席台北客家義民嘉年華活動時,慘遭一名薛姓婦女丟鞋抗議。對此,當時北市警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妨礙公務」移送台北地院裁罰,今天台北地院裁定不罰。

馬英九,總統,丟鞋(馬英九臉書+處理)
(圖/翻攝自馬英九總統經影像處理

薛姓婦人在去年朝馬英九總統丟一支桃紅色布鞋,曾威凱、邱顯至、劉繼蔚三位律師為薛婦義務辯護,今日台北地院裁決結果出來,法官認為我國目前常常看見官員或公務員參加觀禮活動、上台致詞,但這些並非總統及任何敏選或官派公務員的法定職務,只屬於行政機關或主辦單位為達整體活動完善、圓滿。

總統當時只是前往觀禮並準備致詞,並非執行的並非總統的法定義務,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中「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家,上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者」的條件不符,因此裁定薛女不罰。三位律師對此裁定結果感到相當開心,曾威凱更是興奮表示「在妳丟出鞋子的時候,就已經付了律師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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