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一名在南台科技大學管理及資訊系任教的謝姓助理教授,被校方指控在106年初領完年終後,在離職前4天才向學校報告要到他校任教。即使南台科大校方慰留,謝師仍堅持離校,讓南台科大決定向謝師索賠110萬的違約金。事後台南地院考量謝師認真教學對學校有貢獻,故判他賠校方26萬,全案仍可上訴。
▲台南地院判謝師須賠南台科大校方26萬。(圖/資料照)
謝師從103年起擔任南台科大管理與資訊系專任助理教授,雙方屬一年一聘關係。謝師最新的聘期是從105年8月1日到106年7月31日,但謝師卻在106年1月28日時向系主任提出離職申請,並表示自己要到海洋大學電機系任教,儘管系主任極力慰留謝師,但他辭意堅決,校方只好趕緊調整課表並對謝師求償。
南台科大校方認為,謝師到他校任職勢必需要經過甄選程序,但謝師都沒有提早告知校方,直到要辭職前4天才告知,顯然有意在領取年終後才離職,另外此舉也造成校方課程安排大亂。故校方據聘約內容,要求謝師需繳付離職前4個月全額薪資及1.5個月年終獎金;另依聘約中「於到職未滿3年即自行離職,應給付任職期間所領薪資之3分之1」規定,共110萬元。
謝師解釋由於他是資工博士,但受聘為南台科大管理與資訊系專任助理教授,該系屬管理學院,無法提供他發揮長才的機會,因此才會想到有獨立研究室的學校任教。另外謝師表示,由於他誤以為不管何時告知離職都需付違約金,經詢問教育部獲得答案是「聘約屬定型化契約,違約金約定有無效之虞」,他才在去年1月請辭,不是故意領完年終才辭職,並認為校方求償金額過高。但校方認為合約內容非定型化契約,條款都可以協商。
事後台南地院認為,聘約內容是由學校預定印妥的制式文件,是定型化契約無誤。謝師離職確實造成校方困擾,但考量謝師任教期間指導學生比賽得獎、幫學校獲得教育部補助,故判謝師須賠26萬給校方,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