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呂品逸/台中報導
台中一名國中少女,遭爸爸來訪的友人二度摸胸部、下體,因該名友人與家人熟識,少女疑似因此不敢跟家人說,只能在聯絡簿上寫著「我遭爸爸朋友摸下面」,老師批閱時看到,急忙協助少女報警。經法院審理後,一審判該名友人1年2個月徒刑;二審審理時,友人與少女家屬以15萬元和解,合議庭給予緩刑4年。
▲小雨遭到性騷擾不敢告訴家人,只能寫在聯絡簿上。(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網站)
據《聯合報》報導,就讀國中的少女「小雨」在聯絡簿寫下遭父親友人「摸下面」,警方詢問之下,她供稱王姓男子因與家人熟識,常常到家中泡茶聊天, 前年7、8月間,王男趁客廳沒有其他家人,隔著衣服摸她胸部,她驚呼:「不要!」王男隨即停手,並給她100元要求保密。
前年11月底,王男又故技重施觸摸小與下體,小雨驚慌失措,卻不敢向家人表明,所幸老師看到聯絡簿後協助報警。法院審理後,依性騷擾防治法判王男1年2個月;二審審理時,考量他已與小雨家人和解,判他緩刑4年,並命他接受地檢署舉辦之法治教育15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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