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惟崧/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22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並將「展演動物」納入《動保法》規範。未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以動物進行展演,違者可處5到25萬元罰鍰。
而其申請展演機構也有規定,必須是社會教育機構必須是社會教育機構、休閒農場或觀光遊樂業,若申請人曾虐待動物,經判刑確定者,不會被許可,若不當安置展演動物,主管機關也有權沒入該動物。
2014年天馬牧場河馬「阿河」意外從車上摔下,跌坐地上疑似痛到流眼淚,引起社會大眾關切,阿河在送醫後不久死亡。當時天馬負責人被以動保法起訴,開罰50萬,但最後判決認定非人為故意,且展演動物定中,僅有馬場被規範。綠委蔡培慧等人與動保團體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今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修正案,並將「展演動物」納入《動保法》規範。(圖/中央社)
三讀條文明確定義「展演動物」,凡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出入之場所,以動物提供展示、表演或互動者,皆是展演範圍;且申請動物展演的業者或申請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證金,投保責任險,確保展演動物的安置、照護妥當。展演動物也應該要有適當的設備、專任人員,並且要接受評鑑,評鑑不合格可廢止展演許可。
條文也給現行展演動物業者緩衝期,修法公告1年內不受影響。三讀條文也明定,若未經申請進行動物展演,可罰5萬元至25萬元罰鍰;若未妥善安置動物,沒給牠們保險或是以專任人員照護時,也能罰3至15萬元,必要時地方機關可以視情節重大沒入該展演動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