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竹縣張姓男子與陳姓男子有土地糾紛,去年初張前往陳家理論,不慎起口角,張男恫嚇陳男「我要打死你」,事後陳男以「心生畏懼」報警、提告,檢方依恐嚇危害安全罪起訴張男。不過,新竹地院調查發現,陳男反譏張男「動手啊」,總共2次,認定陳男根本沒在怕,判決張男無罪。可上訴。
張男坦承,的確有說「我要打死你」,但否認有恐嚇之意,辯稱當時陳男靠近他,還拿手機拍他,陳根本沒有恐懼感。法院勘驗當時的蒐證影像,當張男講完「我要打死你」後的第5秒與第17秒,陳男接連回嘴「你動手啊」。
法院指出,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必須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要件,必須要有「惡害之通知」,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致生危害於安全者,才能構成;但陳男的反應,並未因為「我要打死你」的通知,而有心生畏懼,如此與構成要件不符,判處無罪。
▲新竹地院。(圖/翻攝Google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