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要被分手!竟對前女友老闆開槍 慾男重判8年6月定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又是恐怖情人!台南市一名48歲的余姓男子,被前女友指控「每天都要做愛」,若拒絕就被打,前年她提分手後,竟被余男糾纏逼復合,還持槍到她上班的釣具行,朝老闆的腹部開槍,幸好老闆送醫後倖免於難。最高法院維持台南高分院見解,認為余男取得老闆原諒並和解,因此駁回上訴,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定讞。

台南市,余男衝進劉女上班的釣具店,對王老闆開槍,家暴,殺人未遂,恐怖情人。翻攝畫面

▲余男衝進劉女上班的釣具行,對王老闆開槍。(圖/翻攝畫面)

檢警調查,余男與大3歲的劉女交往半年期間,夜夜都求愛,劉女若拒絕,就遭拳腳相向。2016年6月初,劉女決意分手,還向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命余男不得與劉女接觸,且不得到劉女工作的地方,但余男無視禁令,仍傳送「不見棺材不掉淚」、「要死不是沒有機會」等恐嚇簡訊給劉女;同月17日凌晨,余男酒後持槍到劉女工作的釣具行,要求負責人王男打電話給劉女,但王男遲未撥打電話,6分鐘後余男心生不耐,認為王男因維護劉女而對之敷衍,竟掏出槍朝王男射擊,致其腹部穿刺傷,送醫急救後撿回一命。

台南高分院認為,余男漠視法院保護令,造成被害人心生畏懼,所為誠屬可議,但考量余男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獲得被害人原諒,犯後態度並非不良,依殺人未遂等罪判處8年6月,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台南市,余男衝進劉女上班的釣具店,對王老闆開槍,家暴,殺人未遂,恐怖情人。翻攝畫面

▲警方查獲余男的兇槍及子彈。(圖/翻攝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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