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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民服務變「車震人妻」!太陽花議員陳光軒 逆轉判刑2月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苗栗縣議員陳光軒被控2015年趁選民服務之際,在車上性侵30多歲的阮姓越南外配,苗栗地院一審判決無罪。不過全案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陳光軒曾在LINE表示「妳當時也沒有不願意,事後覺得不甘心」,且對阮女說的「你是在你的車子裡強姦我,我可告你」等指控未加以否認,今依相姦罪判處2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6萬元。

阮女表示3年前店裡有人來鬧事,於是找上出身太陽花世代、當時年僅28歲的縣議員陳光軒幫忙,同年11月13日晚上10點多陳光軒約她外出談事情,結果她上車後,陳光軒將車子開到苗栗市玉清大橋上,開始強脫她衣服「車震」得逞,她害怕對方有權有勢因此不敢報警。

▲陳光軒爆出外遇,促使阮女提告性侵。(圖/翻攝自陳光軒fb)

直到半年後,阮女看見陳光軒在臉書坦承「有過幾段非正常男女關係」,且新聞報導陳光軒不只一次外遇,甚至涉及家暴,阮女才查覺陳光軒的「真面目」,決定提告性侵。

阮女提告後,苗栗檢方認為是合意性交不起訴,去年4月處分書寄到家中,阮女丈夫賴男才驚覺太太被硬上,氣得對陳光軒提出相姦罪告訴,不過一審法官仍認為無積極證據,判陳光軒無罪。

賴男不甘心再上訴,這次高等法院認為兩人LINE對話中,陳光軒曾說「妳當時也沒有不願意,事後覺得不甘心,我願意拿出誠意面對」、「何況鎖車是外面開不了,人在裡面還是可以開門,妳當時不是這樣的,妳沒有拒絕」、「我太太昨晚已經知道,到現在都在崩潰,妳開心了」,證明兩人曾有性關係。

而當阮女LINE傳「那天在車子裡你對我做那種亂來事,我到回來就打算去告你了」、「你是在你的車子裡強姦我,我可告你」、「你對我做那種不應該做的事,就是傷害我」等語句時,陳光軒皆未否認,法官認為陳光軒傷害阮女家庭,且至今未達成和解,因此判刑2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陳光軒(左二)是太陽花學運總指揮陳為廷(右一)好友。(圖/翻攝自陳光軒fb)

▲陳光軒曾爆偷腥醜聞。(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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