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擔任經理的許姓男子,3年前帶著公司旗下一名女銷售員和男性友人到汽車旅館聚會開趴,沒想到許姓經理趁兩人獨處時,竟強脫女銷售員的下半身衣物性侵,還要求女子替他口交。法院一審判決6年徒刑,但男不符上訴,稱是你情我願,高等法院認為說詞不可採,因此駁回上訴。
▲女銷售員遭經理性侵。(示意圖;非當事者)
根據《聯合報》報導,許姓經理原本與女銷售員一行人在餐廳聚餐,之後以喝酒無法開車為由,要求女子開車載他和男性友人到汽車旅館續攤,女銷售員因為是下屬不敢拒絕。許姓經理為了助興,叫了傳播小姐,男性友人見狀,分別帶至不同房間,最後只留下許姓經理和女銷售員。
沒想到下一秒,許姓經理竟強行脫去女子的窄裙和絲襪,還要求女子替他口交,最後性侵得逞,女子事後向友人求助、報警處理。許男被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訴,一審判6年。
但許男堅稱兩人是合意性交,認為若是性侵,女子大可當場用嘴巴咬傷他的生殖器,且一旁就有派出所以可報案。但高等法院認為,女子案發後就離職搬家,且因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求診,不能因案發後有無立即逃離現場或報警判定。法官審酌犯後未和女子和解,態度惡劣,維持一審判決結果,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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