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一廣場/唉呀!盼館長幫罵一下婦聯會!

  • 本文為「名家專欄」授權文章及圖片,以上言論及圖片不代表本台立場
  • 按此投稿

文/傅硯翔

當館長還沒遇上婦聯會

      立委賴瑞隆依據「外交部駐外館處近10年補助婦聯會海外分會表」等資料指出,婦聯會大華府分會以及奧地利分會2009年至2016年為了辦理龍舟賽,共向外交部、僑委會等單位申請超過300萬台幣補助。因收取勞軍捐而坐擁上百億「全民」資產的婦聯會,就連用自身名義辦活動都不願意全額負擔費用,硬拖著政府吃下這筆爛帳,提醒一下常常「仗義直言」的「館長」!依您陳之漢的個性,必定會對著馬政府時期的外交部與僑委會大罵,「官員們救救台灣好不好?把錢用於台灣人民可以嗎?

館長直播(圖/翻攝自YouTube)

▲本文作者盼館長陳之漢出來說句公道話

       婦聯會因今年2月經黨產會宣告為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帳面上3百多億的財產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以下稱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規定也隨之禁止處分,若欲辦理相關活動,所需經費動支則需依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第9條規定,該項經費須符合「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或是「符合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所定許可要件,並經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決議同意」等要件。又依「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2條規定,所謂「正當理由」是指「就所持不當取得財產為簡易修繕及保存行為所支出之必要費用」、「依法應繳納之稅捐、規費、特別公課、罰鍰及其他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依法應負擔之勞工保險之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提繳」。

不管是龍舟賽、月餅節還是猜燈謎,都不符合補助法規規定

另依同辦法第3條規定,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所許可處分的財產範圍,包括「就該財產為重大修繕所成立之勞務契約所生之給付義務」、「就該財產所成立之行政契約所生之給付義務」、「依贈與契約將該財產移轉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所屬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或強制執行命令而移轉該財產於第三人」、「基於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公布前已成立之勞務契約所必要支付之薪資、資遣費或退休金等費用」以及「其他為增進公共利益或避免減損該財產價值而顯有處分之必要」等條件。

而不管是龍舟賽、月餅節還是猜燈謎,都不符合上面述及的這些法規規定,未來婦聯會已不可能再辦理相類似的活動,更遑論請求政府補助。也就是說,在民進黨政府的努力下,訂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並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使國民黨以及類似婦聯會這些國民黨的附隨組織,已經無法再濫用全民資產以圖自身利益,前階段的阻止損害擴大任務算是有所進展,「館長」想必十分欣慰。不過,仍在繼續進行中的後階段索討不當財產,卻遇到傳統法院系統的強力抗拒。

彰化辜家有起有落 傳元辰燈滅壞運勢

▲前婦聯會主委辜嚴倬雲滯美不歸

就在端午連假開始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針對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中投及欣裕台公司為國民黨附隨組織一案,認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慮,故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但奇怪的是,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負責該案的李玉卿、鐘啟煒、李君豪等三位法官,違背訴訟程序常理,不只未請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說明相關違憲爭點,竟擅自用「黨產會有調查權,是否可擴權到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解決資產問題是否應循民事訴訟達成?」、「解決人民財產糾紛是否屬於司法單位的專責?」、「行政機關可不可以直取人民的財產?」、「是否違反五權分立原則?」等五點「結論」作為裁定內容,這三位法官完全沒有說明是用什麼樣精闢的理由才達到這五點「標題式的結論」,打死不向社會大眾公開認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違憲的理由。

認定違憲的理由不堪聞問,館長怎不說句話?

       簡單來說,這五項沒頭沒腦的說明,說不定就連剛進法律系的大一新生都能掰得出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三位法官不願意公開認定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慮的理由,應該只有一個原因:「認定違憲的理由不堪聞問」,法官只想拖延訴訟程序並為國民黨及其附隨組織開脫。面對這種在黨國體制薰陶下拒絕還財於民的法官,「館長」是不是也該來說句話?

       司法改革不應該只是處理國民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議題,在轉型正義的架構下,如何處理受黨國體制洗腦的「國民(黨)法官」,也應該是刻不容緩的議題。

《作者簡介》傅硯翔,法律工作者,曾任國會助理

#評論/三立大論壇

CH54三立新聞台直播
大數據推薦
【立院大現場直播中LIVE】3分鐘《財劃法》闖關!綠黨團甲動擋議事錄確認
熱銷商品
頻道推薦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