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東石鄉62歲黃姓男子,花新台幣1000多萬元在自家設置比特幣挖礦機房,24小時「挖礦」,因涉嫌竊電,今(11)日被嘉義地方法院判刑8個月,可易科罰金。
▲比特幣。(示意圖/資料照片)
判決書指出,被告黃姓男子為挖取比特幣,在東石鄉老家設置100多部機台,以及供機台散熱的電風扇數台,由於機台24小時運轉,相當耗電,被告為減低電費支出,竟私自找工人更改電表,竊取電能。
台電公司人員去年更換電表時,發現被告住家電表已遭更改,但被告聲稱是他母親為節省電費所為,且稱母親也有投資200萬元「挖礦」,他人在台中,老家電表被改他完全不知情。
不過,法官調查,黃母高齡83歲,不知電力線路和使用情形,且被告老家105年6月用電量達2萬多度,被告曾拿11萬元繳交電費,同年8月用電量卻降到4000多度,電費不到2萬元,均由被告以現金繳納,被告竟稱完全不知情,實難以採信。
判決書指出,依台電追償電價計算,電表使用人黃男應賠償電費178萬6386元。嘉義地方法院今日依竊取電能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8個月,如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