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27)日針對常見且可預期的藥物不良反應,不得申請藥害救濟案,做成釋字第767號解釋,認為藥害救濟法第13條第9項規定,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讓人民生存權、健康權及國家應重視醫療保健社會福利工作之意旨,尚無牴觸。
曾女因罹患罕見疾病,持續高燒不退,台大醫院使用有7~23%損害聽力風險的藥物「愛黴素」替曾女治療,曾女一度因藥物出現聽力降低的後遺症,遂停止使用藥物卻又持續高燒不斷,曾女於2007年9月至台大住院治療,最後因「愛黴素」產生耳毒性藥物不良反應,聽力再度喪失,經醫師診斷為雙側聽力喪失,且被鑑定為重度聽障及中度肢障。2009年10月,曾女申請藥害救濟150萬元,2010年6月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認為,曾女不符合藥害救濟的要件,不予救濟。曾女不服提起訴願,最高行政法院於2013年間判處敗訴確定,2014年3月曾女聲請大法官解釋。
▲台大醫院。(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