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於慶璇/桃園報導
桃園一名李姓女子與公司內部一名男同事交往,張姓主管得知後好心勸說,希望戀愛不要影響工作,沒想到李女隔日竟突然離職不上班,還在臉書標註「# 爛人」,貼文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主管仍認為造成聲譽受損,法官審酌貼文後,判李女賠償2萬元,另得公開道歉。
▲示意圖/pixabay
張姓主管表示,李女離職後在臉書寫下「職場上我沒對不起誰」、「領導者沒有風範憑什麼要人服從」等,還在文末標註「# 爛人」,認為聲譽受到影響,求償20萬元以及要求公開道歉。
李女則反駁,發文僅單純抒發情緒,沒有針對任何人,當下是朋友抱怨職場上的事情而有感而發,且閱覽權限僅限好友,不知主管從何得知聯想成自己。
法官審酌,李女貼文多有「我」、「你」等語,顯見是親身經歷,而非他人之事,且就在辭職翌日發文,內容明顯針對前公司主管,前半段是對前主管領導風格表達主觀感受,屬個人意見表達,但貼文最後「# 爛人」字句,則有對整體人格貶損,已侵害對方名譽權,認定求償有據,因此判處李女應賠償前主管2萬元,並在公布欄張貼道歉啟事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