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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法對象已納入《勞基法》 政院通過《工廠法》廢止案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民國18年制定的《工廠法》,受到勞動情勢快速變遷,已與原立法時空背景截然不同,加上其對象已納入《勞基法》保障,因此,行政院會今(9)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工廠法》廢止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

行政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會9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工廠法》廢止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廢止。圖為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 谷辣斯.尤達卡(中)轉述會議內容。(圖/記者盧素梅攝)

行政院今日上午進行院會,勞動部提出廢止90年歷史的《工廠法》,經院會討論後,行政院長賴清德裁示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動部表示,《工廠法》於民國18年制訂,並自20年8月1日施行,為我國最早之勞動基準立法。但多年來經濟社會情勢快速變遷,該法40餘年未曾修正,當前勞動情勢已與當初立法時空背景截然不同。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民國73年8月1日《勞動基準法》施行,就適用範圍及勞動條件更見周全。工廠法規定中有關工人福利、工廠安全與衛生設備、工人津貼及撫卹、工廠會議等事項,也已分別由《職業安全衛生法》、《職工福利金條例》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為更周延之規範。整體而言,勞工權益保障法制已更為完善。由於工廠法已無繼續適用之必要,因此今將廢止案報陳行政院審查並經院會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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