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晴雯/台北報導
食藥署今(21)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擴大調整為11項,規定自10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依食安法最重可罰300萬元罰鍰,有標示不實,最高可罰400萬元罰鍰,且只要是違反上述情形,除了罰鍰外,業者須限期回收改正。
▲(圖/資料照)
食藥署簡任技正黃琴喨表示,為加強揭露食品過敏原標示訊息,參考國際規範及國人發生食品過敏的臨床調查資料,衛生福利部於今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11項。
黃琴喨說,該11項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包含(一)甲殼類及其製品,如蝦蟹、龍蝦、花蟹、沙公等;(二)芒果及其製品;(三)花生及其製品;(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五)蛋及其製品;(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以及(七)芝麻及其製品;(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如小麥、大麥、蕎麥、麵筋等。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十一)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亞硫酸鹽類常用在食品加工過程,如香腸等加工肉品、脫水蔬菜、金針菇等。
黃琴喨提到,如果食品品名已經直接標示過敏原成分,如牛奶,就不必再標示過敏原醒語,但如果產品名稱為花生糖,但實際成分有花生、也有牛奶,品名上卻沒有牛奶,就不符合規定。
李婉媜說,今日公告是希望業者能提早作準備,也提醒有特殊過敏體質之消費者,可以由外包裝標示明確得知所購買的食品資訊,依需要做選擇。該新制109年7月1日起施行,若業者無依規定完整標示,可依食安法處3萬元至300萬元,標示不實則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而只要是違反上述情形,除了罰鍰外,業者須限期回收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