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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老闆辱罵三字經 北市勞動局:自行離職可討資遣費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遇上慣老闆,千萬要自保!一名在健身房上班的員工(化名小志)透露,自己的工作環境非常惡劣,每天上班超過12小時,卻被老闆強制提早打卡,當他試圖向公司反映,卻被認為是在找麻煩,還在所有同事面前被用三字經辱罵。對此,勞動局表示,若雇主有暴行或重大侮辱,勞工可自行請辭,並要求給予資遣費。

▲有民眾投訴,被逼迫提早打卡,向公司反映卻遭三字經辱罵。(示意圖/資料照)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小志表示,自己在某家健身中心工作,每天早上11點打卡上班,主管卻要他晚上8點打下班卡,然後繼續留下來工作到晚上12點,公司長期違反勞基法,實在苦不堪言,當他試圖找店經理溝通,卻被認為「毛很多」,還當眾在其他同事面前訓他話,甚至三字經都飆出來,讓他憤而離職。

對此,勞工局表示,依照《勞基法》第14條,雇主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等行為,員工可以自行終止契約,向雇主索取資遣費也合法,不過前提是,勞工必須舉證,不管是蒐集證據或是請同事出面證明。針對人身攻擊部分,只能透過法律提告處理。

至於慣老闆不遵守勞基法,逼迫員工超時上班,又不給薪水,勞工可向勞動局檢舉,一旦查獲雇主出勤記錄沒有備置,依《勞基法》30條之5規定,將裁罰9到45萬元,若是有打卡紀錄,但被發現記載不實,可依30條之6 規定,裁罰2到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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