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導未成年少女逃家並斷聯 同住10天嘿咻10次

記者陳怡靜/台中報導

台中市一名28歲的施姓男子,2015年透過LINE群組認識一名15歲少女,得知少女家人繁忙,僅她一人在台南住家,於是誘騙她秘密逃家,施男前去台南帶她回到台中租屋處同住,並要她將手機SIM卡丟掉,意圖使少女家人無法聯絡她,並在10天內與少女發生10次性關係。一、二審均判處施男有期徒刑6年10月;民事部分,被害人及家屬請求損害賠償,台中高分院判決施男應賠償少女及少女父親共50萬元。

▲施男誘騙少女逃家後帶回家同住,2人在10天內共發生10次關係。(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施男於2015年7月透過line群組與少女相識,少女並跟施男談及她為單親家庭,由於阿嬤生病,姑姑要照顧阿嬤,而父親要上班,所以家裡只有她獨自一人,施男於是提議少女逃家到台中玩,2人便相約10月1日中午在台南火車站見面,再一同搭乘火車回到台中施男的租屋處,施男為了不讓少女家人找到她,還要少女將手機SIM卡丟棄,2人便在施男租屋處共住了10天,並在這10天內共發生10次性關係。

由於施男本身育有4名子女,收入不固定,因此被列為高風險家庭,就在少女住在施男家時,正好有社工人員固定到訪探視,社工看到少女詢問其身份,施男還騙稱與少女父母熟識,暫住他家;施男直至11日才安排少女搭乘火車回台南,少女返家後告知家人實情,家人得知後憤而提告。

施男到案後否認與少女性交,是少女要到台中玩,他就給少女一個住的地方而已。但少女證稱,因父母離異,父親外出工作,阿嬤正好生病開刀,家裡只剩她一人,施男表示台中很多好玩、多吃的東西,並教她「秘密計畫逃家」離開台南市,要她不要告訴任何人,等到了台中施男的住處後,便遭施男連續性侵害,與施男發生性行為也是她的第一次,並未曾與其他人發生過性行為。

法官依據驗傷單,少女經鑑定其私處有陳舊性交傷痕,施男對此辯稱,鑑定指的是舊傷而不是新傷,與他並無關係;但法官認為,少女回到台南10天後才在家人陪同下到醫院做鑑定,當然是為舊傷,因此認定施男觸犯與未成年人性交罪、和誘罪,一、二審皆判處6年10月徒刑,目前仍在上訴中;另少女父親向施男求償300萬元,經法官審酌,施男打零工每日收入1600元,名下無不動產,尚有4名年幼子女要扶養,因此判施男須賠償少女35萬元,少女父親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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