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吳崑榆、張展誌/中部報導
積欠卡債232萬,法院竟然判債務人只要還7萬2千元!南投一名楊姓婦人擔任看護,月薪只有17867元,因之前購買棉被、腳踏車等生活用品,利滾利之下,積欠卡債232萬。南投地方法院依照「債清條例」,考量婦人的還款能力,裁定每個月還一千元,只需還6年,第7年以後未還的部份一筆勾銷,讓兩家債權銀行不滿,提出異議。
楊姓婦人與先生、小孩寄住在公婆家,擔任看護的她薪水少,卻積欠232萬卡債,還不出來,依債清條例向法院申請清理卡債,法院裁定只需還7萬2千元。
婦人婆婆表示他們家境本來就不好,媳婦欠錢是婚前的事,現在兒子失業,生活雪上加霜,婦人主要是因為購買生活用品,金額累積越來越多,加上利息成為卡奴。法官考量她的還款能力,月薪17867元扣除勞健保、生活開銷只剩867元,裁定婦人每個月還一千元,只需還6年,第7年以後沒還的部份一筆勾銷,讓兩間債權銀行急得跳腳。
地院民事審判長趙思芸:「生活餘額已經超過5分之4,等於是整個都用來清償債務,我們認為說這已經符合更生方案這個條件,認定她已經有盡力清償了。」法官認為債清條例重點,不在於償還欠款成數,而是衡量債務人償還能力,雙方訂出可接受的償還計劃,銀行可以依法提出抗告。
面對法官裁定結果,232萬卡債只要還7萬2,等於才還卡債總金額3%,債權銀行懷疑婦人故意不努力工作增加收入,投機尋求免除債務責任,若此例一出恐怕為卡債者開了後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