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王姓人夫3年前外遇生子,遭妻提告通姦,而當時幫王妻談離婚的陳姓男子,因為將離婚協議書寄到王男的公司信箱,王男認為隱私曝光,反向陳男求償10萬元。台北地院審認為,王男的名片沒有註明是公用信箱,判決陳男免賠。可上訴。
王男表示,2016年4月與妻洽談離婚,因不想簽字離婚,拒絕提供妻子email,數天後,公司信箱收到陳男寄來的離婚協議書,他不知道密碼,只好請公司協助保密,並將信件轉寄到自己的私人信箱,陳男侵害到他的隱私,遂求償精神損失、保密費、撰寫書狀、寄發存證信函等費用共10萬元,另要在四大報登報道歉三天。
▲陳男將離婚協議書,寄到王男的公司信箱。(示意圖/翻攝pixabay)
陳男主張,受王妻委託協助處理離婚,為寄送協議書給王男填寫,請王妻提供電子信箱,但王妻問不到,因此從王男放在家中的一盒名片中取走一張,而循名片上的電子信箱寄送離婚協議書,無意侵害王男隱私,請求免負賠償責任。
法院審酌,按一般常態,名片上的資訊都是名片所有者願意公開的資訊,其他人依名片上的聯絡資訊傳送資料,並不會知悉將侵害他人隱私,王男的名片也沒有特別標記電郵信箱是「公用」,認定陳男並無可歸責性,判決王男敗訴。可上訴。
至於王妻2016年間提告妨害家庭部分,指王男與阮姓越女於2015年1、2月發生關係,同年9月出生後,隔月由王男認領,前年3月在戶籍謄本中發現,家裡多出一名「長男」,丈夫姦情因此曝光。但法院調查,發現王妻於2015年2月間,曾傳訊給丈夫質問「經過了140天多,你外宿快樂嗎?如果越南女和她小孩可以照顧你終老,我願放手!不要再傷另一個女人了!」可見王妻並非2016年3月才知道丈夫出軌,提告已超過6個月法定時限,判決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