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來的正義!房仲「霸王條款」無效 高院判決違反消保法

生活中心/綜合報導
 
遲來的正義!以往買屋偶爾會碰上的房仲業「霸王條款」,現在台灣高等法院判決,認為違反消保法,屬於無效條款。以往碰上此類官司,根據契約條例內容,法官通常會判決房仲方勝訴,因此本次的判決可視為法院對房地產市場的新見解。
 
裁判槌 來源:flickr cc.
資料照片
 
以往的委託銷售契約中,房仲業者通常會註明「委託銷售期間內,委託人如拒絕以本委託條件與房仲所介紹對象成交者,仍應支付服務費給房仲。」條款,就是俗稱的「霸王條款」無論買賣成不成立,賣房者均需支付房仲業者服務費
 
經過高等法院判決,認為在房屋買賣行為中,房仲是擔任「居間人」角色,必須要買賣成立此角色才成立;而以往「霸王條款」的限制,會使部分賣屋者不想白白支付服務費而繼續選擇讓房仲業者販售,法院認為賣方的賣屋決定權遭剝奪,判定違反消保法,屬無效條款。(整理:實習編輯劉彥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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