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怡靜/高雄報導
高雄某科技廠一名陳姓男主管與曾姓女作業員發展婚外情,2人彼此都為已婚狀態,而曾女為陸籍配偶,陳男為給曾女「保障」未來不會無家可歸,竟擬訂「三方共同生活協議書」讓妻子與曾女簽署,但2女相爭共處一室終爆發衝突,曾女因此受傷由王姓丈夫陪同就醫,王男這才得知簽署協議一事,怒向陳男提告妨害家庭;橋頭地院審酌,認為曾女早就有想離婚之意,陳男並無引誘曾女脫離家庭,因此判陳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曾女外遇還與主管簽署「三方共同生活協議書」。(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陳姓主管與曾女在2014年相識交往,陳男亦向曾女應允能為她提供住處、並與妻子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於是在2016年4月28日,陳男、劉姓妻子與曾女3人便共同簽下協議書,但沒想到曾女還沒搬進去,在同年8月16日就與劉女發生衝突並導致受傷送醫,曾女的王姓丈夫於是追問曾女原因,曾女便坦承一切,王男氣得提告陳男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未遂罪。
陳男到案辯稱,因曾女曾表示「我現在台灣一個親人都沒了」,怕被王姓丈夫趕出去,到時住他這又被他趕,所以她希望能有保障,主動要求簽署協議;陳男並主張,若真的履行協議時,他也不會限制曾女的行動或限制她與丈夫聯絡。
曾女證稱,與丈夫已結婚10多年,丈夫初期對她很好,但後面幾年開始有吵架,曾有過離婚念頭;而她在公司是一名基層作業員,中午時常1個人獨自吃飯,主管陳男會來找她一起吃飯聊天,久而久之就聊到家庭生活,她曾向陳男透露與老公感情不是很好,有時會吵架。王姓丈夫則表示,基於夫妻間的互信,所以並不太會過問曾女的生活,但亦坦承有時吵架曾嗆聲說過「如果不爽可以走人」等語。
法官認為癥結在於陳男有無引誘曾女脫離家庭,但曾女在外遇前,夫妻2人的感情就已不好,而且2人並未分房睡,但王男卻連曾女的工作地點都不清楚,甚至都未察覺曾女深夜或凌晨與陳男有傳訊等異狀,顯示2人的婚姻已非和睦,曾女亦有脫離家庭的念頭,故無法證實曾女有遭到陳男的引誘,因此判陳無罪;王男另向陳男求償80萬元,也遭橋頭地院駁回。不過曾女後來欲與陳男分手,陳男疑似要求復合不成,欲向曾女討回之前給她的60萬元,並告曾女涉嫌恐嚇,一併遭高雄地院判處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