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台中市一名78歲的張姓男子前年到新光三越台中店逛街時,不慎在12樓的一個櫃位前絆倒濺血,事後以櫃位擺設不當、通道狹小等理由,向新光三越求償123萬餘元。不過,台中高分院根據櫃位上的「半個鞋印」,認定張男是自摔而非絆倒,判處張男敗訴確定。對此,張男表示,法官沒有比對鞋印是不是他的,認為判決有瑕疵。
判決書指出,張男主張,2016年10月12日在新光三越12樓摔倒受傷,認為摔倒現場通道狹小、櫃位擺設不當,加上展示櫃下方有寬度約3.5公分的縫隙,才會因皮鞋卡進縫隙而摔倒受傷,向百貨公司請求醫療費、懲罰性賠償金、精神慰撫金等共計123萬餘元;新光三越主張,法令並沒有規定「底部應該填滿」,何況一般人走路時會抬高腳掌,鞋尖高度會高於縫隙,不可能卡進縫隙跌倒。
一審認為,張男未能舉證是因皮鞋卡進縫隙才跌倒受傷,判張男敗訴。二審則依據警方在現場採證的照片,在展示櫃檯面上找到半個鞋印,當天在場櫃員曾證稱,鞋印是張男所留,認定張男誤踩檯面摔倒,皮鞋卡縫的說法與事實不符,再度判決敗訴。全案確定。
對此,張男很生氣,說不曉得有什麼鞋印的東西,強調即使有鞋印,也要比對鞋印是不是跟那個鞋印符合。由於張男沒有請律師,法界人士認為,一大壘厚厚卷宗,關鍵的鞋印照片沒有律師提點,當事人很可能漏看。
▲台中新光三越。(圖/翻攝畫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