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苗栗報導
苗栗一名64歲張姓男子不久前因病將雙腳截肢,健康狀況大不如從前,加上每個月要支付房租和未成年女兒的扶養費等,讓他苦不堪言,所以決定透過法律途徑向兩名成年的兒子要求負擔扶養之義務,每月給付8877元的扶養費。對此,張男的兩名兒子都表示無法接受,表示自雙親離婚後他們都是跟著媽媽由奶奶照顧,從有記憶以來沒見過父親超過10次,所以希望法官免除扶養之義務。
▲張男因為生病雙腿截肢,月收僅7千多元的狀況下,讓他不得已向前妻所生的兩兒討扶養費。(示意圖,非當事人/翻攝自pixabay)
據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64歲的張姓男子於1986年和妻子離婚,兩個兒子就跟著前妻由奶奶照顧,他幾乎沒有和孩子們互動也沒有寄過錢補助生活,不料待兩個孩子成年後,自己也老了,張男日前因為生病雙腿截肢,只能靠補助過生活,讓他不堪壓力,決定求助兩兒希望他們可以給點錢扶養他。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的張男,每個月雖領有4872元的身障補助和3000元的租屋津貼,總計7872元,但因為每月要繳6千元的房租和負擔未成年女兒的扶養費,所以整個經濟狀況可以說是入不敷出,讓他逼不得已只好找上前妻所生的兩個兒子,向他們索取扶養費。
「從小我就跟著奶奶長大,從有記憶以來,與父親見面不到10次,爸爸也沒有給過零用錢、從未盡過父親的責任,我現在也不需要養他吧!」張男的大兒子表示,父母在他小時候離婚,就他所知,自己從小到大都是由媽媽、奶奶照顧的,完全沒有受到父親的一點照顧,如今對方卻反過來要求他們負擔扶養義務,他認為實在不合理,所以請求法官除去他的義務。
至於小兒子,他表示父母離婚時自己還很小,所以不清楚爸爸到底有沒有養家,只知道很少看過父親,一開始跟著媽媽後來到了國小和奶奶同住,只知道爸爸都在外地打零工很少回家,和媽媽離婚後見到爸爸的次數也很少,「但至少有見過5次。」苗栗地院法官審酌後認定,張男對大兒子從小就沒有給予父親該有的關愛和責任,所以完全免除大兒子的扶養義務;至於小兒子,因為難以認定張男完全無盡到扶養義務,所以裁定小兒子每月還是要給付1000元的扶養費,其餘聲請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