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中報導
台中市2名年輕貌美的女員工小敏(化名)及小琪(化名),先前分別指控公司老闆阿豪(化名)性侵,但法官清查後發現,小敏證詞反覆,連被性侵的日期都記不得,離職後仍與阿豪互動;另外,小琪提供的檢體,並未驗出阿豪的DNA,法官遂以查無實據為由,判老闆阿豪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阿豪為該公司負責人,小敏及小琪均是旗下女員工;小敏應訊時供稱,104年入冬之際,阿豪開車載她巡視完小學工地後,竟將車子停在旱溪東路河堤旁,強行撫摸她的胸部及下體,再要求她幫忙口交,最後因她大力反抗而作罷;無獨有偶,隔年9月28日上午時分,阿豪開車載小琪到工地時,先強行將她抱住,先以嘴巴強吻對方,再一舉脫衣性侵得逞,小琪不甘平白受辱,憤而驗傷並報案,警方循線逮捕阿豪,訊後將他依強制性交罪送辦。
法官調查,小敏記不得被性侵的正確日期,105年初離職後,與阿豪仍有互動,105年3月1日,阿豪從火車站接送她返回住處,同年6月24日,小敏還回公司參加聚餐,倘若她遭性侵未遂,理應對阿豪感到害怕,縱使小敏個性溫順不敢報案,至少會避免再與阿豪接觸,怎麼可能還會讓對方接送回家,甚至回公司一起聚餐,這兩點皆與常情有違。
至於小琪指控遭性侵一事,警方在工地採得的衛生紙,還有小琪衣服、內褲、外陰部、陰道、口腔、指甲及唾液採得的檢體,全都送往刑事警察局進行鑑定,卻未發現任何精子細胞,均呈現陰性反應,現場亦未發現可疑精斑,法官認定查無實證,因此判阿豪無罪。
▲老闆阿豪被控利用巡視工地時性侵2名女員工。(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