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新北報導
新北市1名40歲的張姓男子,原本與小優(化名)是男女朋友,後來因細故協議分手;去年2月間,他假借約小優到住處談事情,實則開口要求發生性行為,小優拒絕後遭到毆打、掌摑,張男得以兩度性侵得逞;新北地院認為,張男犯後態度良好,加上小優具狀表示不欲追究,遂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今年2月6日晚間時分,張男以「談事情」為由,將小優拐到自己住處後,他隨即表示想嘿咻,遭到小優嚴詞拒絕,張男先痛毆其頭部,再掌摑其臉部,強逼小優就範後性侵得逞;隔天凌晨,張男要求對方一同上樓休息,小優因害怕不敢反抗,又被強壓在床逼迫口交、性侵得逞,小優返家後將此事告知母親,並在親友陪同下報警處理。
法官認為,張男為逞一己私慾,以強暴手段性侵得逞,造成被害者身心受創,原本應該予以嚴懲,考量他審理時坦承犯行,頗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小優亦具狀表示不欲追究被告責任,遂依強制性交罪判張男3年10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張男兩度用暴力性侵前女友得逞。(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