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台北報導
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2007年間放棄旗下遠雄國際投資公司的股票認購權,轉讓給兒子趙文嘉、趙信清認購,被國稅局認為他利用迂迴方式贈與兒子6億餘元,要求應繳贈與稅3.4億元,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認定屬贈與行為,應繳贈與稅,但認為國稅局無法確認遠雄投資公司股票時價等理由,認為國稅局應重新核算贈與財產價值,判決撤銷國稅局對趙課稅的處分,國稅局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有理,今將全案發回更審。
判決指出,遠雄國際投資在2007年3月9日透過股東臨時會及董事會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500萬股,董事長趙藤雄徳認購380萬股,但他卻違背常理放棄新股認購權,轉讓給2個兒子認購。
國稅局認為,趙藤雄是以迂迴的方式無償轉讓現金增資的新股認購權給2個兒子,涉及贈與,認定贈與總額為新台幣7億768萬9947元,核定應納稅額新台幣3億4451萬2773元,趙藤雄不符,因此打官司抗稅。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時認為,趙藤雄此舉已構成贈與,應課贈與稅,但以國稅局無法確認遠雄投資公司股票時價等理由,認為國稅局應重新核算贈與財產價值,因此撤銷原處分,國稅局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爭點只在於遠雄投資公司股票時價的認定,案情並不複雜,而且原判決已囑託會計師公會鑑定股票時價卻不採用,直接以法院無法確認股票時價為由撤銷原處分,已違反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因此廢棄北高行判決,發回更審。
無獨有偶,趙藤雄妻子趙陳熟,當時也以同樣方式放棄認購的遠雄投資公司股票,讓兒子認購,被國稅局認定贈與2個兒子1.2億元,要求應繳納5510萬元,最高法院認定國稅局於法有據,昨天判趙陳熟敗訴,應繳納5510萬元確定。
▲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