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市一名年約30歲男子日前以身體不適為由,要求消防局119救護車載送就醫,送達醫院後拒絕急診掛號即離去,救護人員11/17日開出花蓮縣第一張濫用救護車收費單新台幣1400元。
花蓮縣消防局指出,這名男子是在9月20日要求救護車載送,消防局日前已先開立收費告知單,11/17日正式開出收費單。
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11/17日說,根據統計,全年度花蓮縣民習慣性濫用救護車有80人,共送醫480人次,占年度救護出勤量的2.8%,若併計酒醉路倒,每年約825人次濫用救護資源,依目前22個外勤消防分隊據點、34輛救護車的備勤狀態下,嚴重排擠緊急救護需求民眾的權益。
▲(示意圖/中央社)
因此消防局參酌其他縣市已實施行政措施作法,訂定「花蓮縣民眾濫用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自治規則,並完成法制作業。自107年6月27日起正式上路,採使用者付費概念,收取新台幣1400元,以嚇阻少部分民眾濫用救護車的陋習。
林文瑞指出,主要收取對象共分3類濫用救護車者,分別是經常性飲酒(一週累計3次或一個月8次以上)且經急救責任醫院急診檢傷分類為第4級或第5級者;傷病患送達急救責任醫院後,逕至門診就診或逕自離開者;有明顯事實足資證明浪費緊急救護資源者。
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台中市及高雄市7個縣市已依特殊地理環境及人口結構差異,訂定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規費收取金額從新台幣1600元至1800元不等;花蓮縣是第8個明訂消防救護車收費規定的縣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