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近年來緊急救護出勤次數攀升,更有民眾將救護車當「免費小黃」使用,已經造成消防資源浪費及消防人員的負擔。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全國救護出勤件數達110萬323次,是民國87年出勤次數的3倍;為減少民眾濫用消防資源,台北市等10個縣市消防機關已訂定所轄救護車收費標準,希望透過非緊急救護案件收費制度,遏止消防資源濫用的歪風,讓消防救護資源能留給真正需要的人。
▲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全國救護出勤件數達110萬323次,換算下來消防機關平均每天出勤救護3,015次。(圖/中央社)
依據內政部統計,去(106)年全國救護出勤件數達110萬323次,雖較105年的111萬7,523次,已有稍微減少,但仍是87年出勤次數33萬6,409次的3倍有餘,換算下來消防機關平均每天出勤救護3,015次。
據統計,106年全國各項緊急救護求救原因中,以車禍受傷33萬725人次為最多,占37.10%;其次為急病32萬221人次,占35.92%;一般外傷及墜落傷9萬1,630人次,占10.28%,三者合計占83.30%。
內政部表示,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及「緊急救護辦法」第3條規定,消防機關負責緊急傷病之現場救護對象,是以因災害或意外事故急待救護者、路倒傷病無法行動者、孕婦待產者及其他緊急傷病者為主。
至於民眾如身體不適該叫救護車嗎?內政部消防署指出,如出現頭部突然劇烈頭暈或疼痛,臉部半邊發麻或動不了;胸部或背部突然劇烈疼痛或喘不過氣來,沒有意識或痙攣,以及受傷大量出血或大面積燙傷等,屬於危急,請立即撥打119請求救護。
其他非緊急傷病患,例如,經常性酒醉路倒無明顯症狀者、交通事故明顯輕傷者、需住院、牙痛、感冒、扭傷、小創傷等,請勿使用救護車,建議自行搭乘其他交通工具前往門診或特定醫院就診,將救護資源留給最需要的人。
內政部指出,目前已有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嘉義市、屏東縣、花蓮縣等10個縣市消防機關訂定所轄救護車收費標準,以臺北市為例,收費對象主要是以非至急救責任醫院之急診就醫者,每趟次救護勤務將收取新臺幣1,800元,希望透過非緊急救護案件收費制度,建立民眾正確使用消防救護資源觀念。
內政部再次提醒,各消防機關所屬的救護人員,為受過專業訓練的中級或高級救護技術員,具執行緊急救護所必要之技能及知識,請民眾尊重救護專業,與消防局救護人員合作,在救護人員於現場進行專業評估、判斷後,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不宜指定送往特定急救責任醫院或醫療機構,以縮短救護車運送時間,才能將有限救護資源用在刀口上,救到更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