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台中市某郭姓酒商因私釀酒品,5年前遭台中市政府會同警方查獲大批私酒,這批私酒全被張貼封條封存,但郭男擔心這批酒會被主管機關銷毀,竟將私酒陸續搬走,並於3年前謊報失竊。最高法院維持歷審判決,認定郭男犯後沒有悔意,為免日後有同類型案件發生,不宜易科罰金,今(26)日駁回上訴,依妨害公務判8月定讞。
判決書指出,經營某酒業公司的郭男,於2010年間經被台中市政府公告註銷工廠登記與酒製造業許可執照後,仍擅自釀製酒類,並堆放在倉庫內,經姪子檢舉,台中市政府財政局菸酒管理科人員,於2013年11月26日會同警方前往倉庫稽查,發現倉庫內存放的大量酒品,並懷疑是郭男未經許可而產製的私酒,或不符衛生標準的劣酒,依法予以封存,但考量這批酒數量、體積龐大,搬運不便,因此張貼封條後委託郭男保管。
郭男為免遭封存的酒被主管機關銷毀,除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救濟外,於2013年11月26日至2015年5月18日間私自除去封條將酒搬離到不詳處所隱匿後向警方報案,謊稱酒被偷走,被依隱匿公務員務委託第三人掌管物品等罪將郭男起訴。
▲酒示意圖,非當事查封酒。(圖/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