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中心/台北報導
11月24日公投綁大選,不只有九合一選舉的票要投,還有十個公投案也要投票,中決會昨(29日)決議,預防在投票日假藉公投宣傳之名;行競助選之實造成爭議,中選會要求候選人在投票日當天,不得進行公投宣傳活動,違者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在投票日當天,任何人不得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違反者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11月24日公投綁大選,當天禁助選、候選人禁宣傳公投違者恐觸法。(圖/資料照)
中選會表示,關於在投票日公投宣傳活動,如穿插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等相關之影像,聲音及文字,「依通常一般人經驗,一看即知者」,就屬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該行為地點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即有構成《公職選罷法》第108條第2項及公投法第42條之違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在30公尺以外,即可構成《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之違反,可處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中選會強調,候選人對各項公投議題無論持贊成或反對,皆屬競選活動一部分;投票日當天,候選人無論其是否為特定公投提案之領銜人,凡宣傳公投提案者,皆為《公職選罷法》第56條第2款所禁止。中選會呼籲投票日當天切勿進行公投宣傳活動,以免誤觸法網。
▲11月24日公投綁大選,當天禁助選、候選人禁宣傳公投違者恐觸法。(圖/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