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游承霖/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已婚的張姓男子,去年被妻子抓姦2度與林姓前同事開房,並在旅館內取得丈夫使用過沾有精液的衛生紙,但張男卻辯稱僅「打手槍」,一審因無法證明2人有發生性行為均判無罪,但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認為,2人雖辯稱是在討論飲料店轉讓事宜,但孤男寡女同開房,遭捉姦查獲沾有精液的衛生紙,以及簽立和解書等證物,間接證明通姦事實,今逆轉改判張男6月徒刑、林女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張男2015年5月結婚後,從醫院離職,在屏東地區經營飲料店,並在去年2月間與前同事林女重逢,由於張男時常晚歸,加上電話都打不通,張妻因此委請徵信社跟監,發現丈夫與林女去年3月間與2名友人一同出遊,晚上共睡一房;4月間又到屏東一間汽車旅館開房,當晚張妻會同徵信社人員守候在外,並趁2人退房時進入民宿房間,扣得沾有丈夫精液的衛生紙,並拍下房內床鋪、被褥凌亂不堪的照片。
2人當晚坦承通姦,並簽立和解書,願意各賠200萬、100萬元,事後卻又反悔不認帳,張妻因而憤而提告;張男出庭時辯稱,2次開房均在廁所內自慰,且開房都是為了討論飲料店轉讓,並未與林女發生性關係;而林女則表示,張男騙她已離婚,才與他交往,並不知道張男有老婆,並否認有發生過性行為。
一審法官認為,衛生紙雖驗出張男的精斑細胞,但並無2人混合的DNA,在汽車旅館中則無沾精液證物,且完全沒有驗出任何林女的DNA,難以佐證2人有發生性行為,因此依證據不足,判2人無罪;檢方上訴二審後則認為,2人雖辯稱是討論轉讓飲料店等相關事宜,但飲料店轉讓並未牽涉高度商業機密,且透過電話聯繫或碰面商談即可,卻為何選擇在深夜時分前往汽車旅館洽談商務。
合議庭更指出,既然是洽談店鋪轉讓事宜,卻為何會使用到房間內的床鋪、被褥等設備,張男甚至還自慰射精,加上被抓姦當下兩人也沒否認,依社會經驗及倫理法則綜合判斷,認為2人辯詞不可採信,因此改判有罪,仍可上訴。
▲2人辯稱深夜到汽車旅館是為談論飲料店轉讓。(示意圖/記者林盈君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