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鋼筋毆傷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 李明彥遭收押理由曝光!

記者呂品逸/台北報導

台北市一名男子李明彥,前天闖入台北市府勞動局長賴香伶的辦公室,持鋼筋打傷賴香伶後逃逸,經過將近一天的躲藏,昨遭警方在新北板橋捷運新埔站逮捕,晚間被依重傷害未遂及妨害公務移送,今天凌晨遭檢方聲押,台北地院今天中午開完羈押庭後,晚間以「有反覆實施傷害罪之虞」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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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彥闖入北市府打傷賴香伶,今天遭法院裁定羈押。(圖/呂品逸攝)

以下為原文:

一、關於犯罪嫌疑重大部分

本院綜合研判檢察官所提被告、證人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賴香伶、秘書張馨文之陳述、監    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驗傷診斷證明書、被告臉書頁面翻拍照片等證據資料,及本院訊問被告所得心證,足以使本院相信被告涉犯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同法第 278 條第 3 項、第 1 項之使人受重傷未遂罪嫌之高度可能性,堪認檢察官已釋明被告符合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

二、關於羈押原因及必要部分   

被告前於 以公開留言方式,在賴香玲之網路社群網站臉書張貼:「殺柯文哲,殺公務員,我要拿刀殺柯文哲」、「等著我去勞動局殺公務員」、「再來我要宣告殺法官... 」等文字;另於臉    書張貼「... 我要拿刀子殺這位敬股檢察官」、「可以公告殺臺北地檢署敬股檢察官判不起訴」等文字,甚至曾持刀於臺北市政府門口揚言:「我要殺柯文哲」等語,並實際拍攝持刀照片等情,有臉書頁面翻拍照片、被告手機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違反刑事案件呈報單、臺北市政府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 110 報案紀錄單、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第 335 號判決存卷可考。佐以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仍持續強烈表達其對公務機關之不滿情緒,足見被告前對公務機關展現強烈敵意,而為極偏激之言論及行為。

詎被告因對公務機關之處理結果仍表不滿,先於 107 年 10月 31 日上午 11 時 44 分許,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局長室尋局長未果後,竟再於同日下午 3 時 51 分許,持其藏放於袋內之鋼筋鐵條,在局長室內朝正在辦公桌前低頭審閱公文之賴香伶頭部揮擊,致賴香伶受有左前額撕裂傷及輕微腦震盪等傷害,復於行為時拍攝行兇過程,事發後甚至將犯案工具張貼於臉書公告周知,顯見被告係基於強烈之犯案動機,預謀以凶器攻擊國家公務員,並深信其行為具有正當性,毫無憐憫被害人之心,其對公務機關之高度敵意,已提昇為 須以暴力行為始得抒發。

綜合上情以觀,被告對公務機關之憤恨心態,已從偏激言論及舉止升級為實際暴力行為,在其個人訴求獲得滿足前,無從消弭其對相關公務人員再為傷害犯行之動機,顯然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傷害罪之虞。另衡酌被告所為侵犯社會秩序甚鉅、案發後仍堅信其行為具有正當性之主觀認知、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防禦權之限制程度,及確保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就羈押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已無較羈押為小之其他替代手段,足以防免被告再犯傷害罪,應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

三、結論

綜上所述,被告涉犯刑法第135 條第 1 項妨害公務罪、同法第 278 條第 3 項、第 1項之使人受重傷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傷害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羈押被告。

【94要客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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