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屏東縣枋寮鄉沿山公路5年前因路面有一個125公分的大坑洞,導致一輛行經該路段的雙載機車掉落大坑洞,被載王姓女子因重摔頭部受傷,送醫仍不治。王女家屬向縣政府請求國賠,縣府雖辯稱事故前2天才剛修補過,且是騎士超速所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認定,認為縣府抗辯無管理欠缺、亦無因果關係不足採信,今(5)日駁回上訴,判縣府須賠償186萬多元定讞。
判決書指出,2013年8月25日上午11時許,王女搭乘蘇女騎乘的機車,行經屏東縣枋寮鄉沿山公路約63.3公里處,因路面有一約長125公分、寬70公分及深5公分的坑洞,導致蘇女騎乘的機車煞避不及,前輪陷入坑洞、人車倒地,王女因受重傷送醫急救後不治。王女父母主張,屏東縣府沒沒有即時修補坑洞,且未設置警示標誌,對於該路段有管理缺失,請求國賠415萬餘元。
屏東縣政府主張,事故發生前2天,才剛由外包的營造公司完成道路坑洞的巡查、修補及維護,自無管理欠缺的情事;另外,事故是因蘇女超速,又未注意車前狀況所致,王女的死亡與該路段的管理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高雄高分院認為,事故地點的路面坑洞未及時修補,又未設置警告標誌,與車禍發生間有相當因果關係,但蘇女超速須負6成責任,屏東縣政府須負4成責任,依比例判賠死者父母共186萬3017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沿山公路。(圖/翻攝google map)